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黑龙江省消防协会2017年度收取会费情况的公示
时间:2017-09-05 | 作者:黑龙江省消防协会 | 文章来源: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及黑龙江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审查意见的通知》的要求,黑龙江省消防协会自检自查,现将本单位2017年收取费会费情况公示如下:

12017828日,富锦市二龙山粮库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整。

收取会费依据黑龙江省协会章程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章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实践经验的消防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工作的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申请书(表);

(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三)由本协会发给个人会员证、单位会员标牌。

第十条  对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工作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领导、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经本协会两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其名誉会员或名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在本协会协办的刊物上,优先发表论文及文章;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标牌。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特此公示。

 

 

 

 

                              黑龙江省消防协会

                               201795

 

  •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消防协会  技术支持:黑龙江华夏千博科技有限公司
  •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38号  邮 编:150090 电话:0451-87908020
  • 版权所有 内容未经允许 严禁转载  ALL Rights Reserved  黑ICP备1500195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