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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通知
时间:2014-04-08 | 作者:超级管理员 | 文章来源:

各市、地区、农垦、森工公安消防支队,铁路、民航、航运系统消防处: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总队2013年工作要点部署,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全面推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总队决定由黑龙江飞翔消防职业培训学校负责承担全省建(构)筑物消防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并由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黑龙江)站对培训合格人员实施职业鉴定。从5月至9月,举办6期全省建(构)筑物消防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现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从事或即将从事消防控制室操作的人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男女不限),年龄男在1850周岁之间,女在1845周岁之间。

二、培训时间、地点和名额分配

培训时间:共6期,每期培训12天。

报到日期和名额分配见《第1-第6期培训计划》(附件1)。

培训地点:黑龙江飞翔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平路333号,省公安消防总队训练基地院内,公交:338路、郊5园艺分院站)。

三、培训内容和费用

培训费用:培训费1500元,鉴定费345元、食宿费780元。详见《黑龙江飞翔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是支队领导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加强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是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重要内容,更是深化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举措。通过宣传提高社会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培训鉴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支队要认真部署,积极组织辖区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参加培训鉴定。要把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为“除火患、保平安”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每个消防控制室进行排查,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严格要求。对值班人员不足或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单位责令改正,对无故拒不参加培训的单位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72条的规定上限处罚。(2013年各地市仍需培训的人数见附件3)

三是要按照消防工作“户籍化”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消防控制室建立档案,督促已经获得《职业培训合格证》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操作人员尽快参加技能鉴定,将持有初级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建构筑物消防登记备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新建项目要将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为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前提。     

四是各支队要严格按照总队2013年培训计划(见附件1),组织好培训工作。要立即对辖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进行统计,并于2013年5月7日前,将附件4《培训人员统计表》通过公安网一体化信息办公系统发送电子邮件到马占伟信箱。2013年底要确保全省建构筑物消防员全部通过消防职业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

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2013年培训计划》

附件2:《黑龙江飞翔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

附件3:2013年各地市仍需培训的人数

附件:4:《培训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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